裁判日期: 2003-04-10
公开日期: 2017-02-23
张荣旺与耿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其他
张荣旺,耿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保字第03号申请人张荣旺,男。被执行人耿建新,男。本院在审理张荣旺与耿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荣旺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停放在阿克塞县运输公司西侧(EJ250型)雅马哈发电机一台及江苏新世纪(XSJ125型)摩托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荣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耿建新修停放在阿克塞县运输公司西侧的(EJ120型)雅马哈发电机一台及江苏新世纪(XSJ125型)摩托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