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3-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
民事案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里泽工业园区2号。申请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3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遗失的由中国工商银行嘉善县支行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付款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吉杭垓松坑扫帚厂,金额为10000元,号码:34845313)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